一、政策制定背景:
1.上级有要求。《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281号)下达我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2652万元。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文件,要求更好发挥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和稳定稻谷生产政策效应。
2.现实有需求。水稻实际生产者种粮比较效益低,需要政策支持提高种粮收益,稳定种粮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
一是经济效益方面:年度种植水稻面积稳定在74万亩左右,增加农户种植水稻收益35元左右;
二是社会效益方面:年度水稻产量稳定在32万吨左右,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应,维护粮食安全;
三是生态效益方面:有效利用耕地,避免滋生杂草,遭受外来物种入侵。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对原《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2023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电〔2023〕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来安县2024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12日至2024年3月12日公开向各单位及社会征求意见,截止3月12日,有4个乡镇人民政府建议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再生稻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农技函〔2024〕128号)文件要求,再生稻生产享受水稻生产同等政策支持,将发展再生稻生产的实际生产者纳入补助对象范围;县财政局建议强化监督检查,在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上述两项建议全部采纳。未收到社会公众建议。
2024年3月25日,经县政府同意,《来安县2024稻谷补贴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补贴对象包含发展再生稻生产的实际生产者。
补贴依据为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稻谷种植面积。
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五、创新举措:
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再生稻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农技函〔2024〕128号)文件要求,再生稻生产享受水稻生产同等政策支持,首次将发展再生稻生产的实际生产者纳入补助范围。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开展面积统计。由村委会负责统计,分组逐户登记实际种植水稻面积和实际发展再生稻面积,并分组制作到户面积统计表。
二是严格面积审核。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对村级登记补贴面积统计表、村级公示、土地面积等进行审核,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申报面积真实有效。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对稻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面积认定是否正确、补贴档案是否齐全等。